看到喜歡的明星、網紅照片,就想立刻分享到社群或用在自己的貼文中?等等!你可能正走在侵權的鋼索上。在數位時代,資訊傳播極其便利,但也讓明星肖像權的界線變得模糊。許多人誤以為公眾人物肖像權是「公開的權利」,可以隨意取用,特別是在新聞報導肖像權的模糊地帶,一不小心就可能觸法。本文將一次為你釐清明星、網紅在新聞報導和商業使用上的肖像權界線,避免無意間引發法律爭議,保護自己也尊重他人。
首先,搞懂什麼是「肖像權」?不只臉才算!
在討論公眾人物的案例前,必須先建立一個基礎觀念:到底法律上怎麼定義「肖像權」?它保護的範圍又有多廣?許多人以為只有清楚的正面照才算,這其實是個常見的誤解。
肖像權的法律定義:人格權的核心保護
肖像權在法律上屬於「人格權」的一環,與姓名權、隱私權等同樣重要。簡單來說,每個人都有權利決定自己的肖像是否要被製作、公開以及如何被使用。這項權利是與生俱來的,不需要特別註冊或申請。其核心在於保護個人形象所附帶的商業利益與人格尊嚴,未經同意,他人不得擅自使用。
不只五官!聲音、漫畫化形象也可能構成侵權
法律上對「肖像」的認定,比多數人想的更廣泛。判斷的標準在於「社會通念上是否足以識別出特定對象」。這意味著,除了清晰的臉部特寫,以下幾種形式也可能受到肖像權保護:
- 可辨識的身體特徵: 例如知名運動員的特殊姿勢、藝人身上獨特的紋身或造型。
- 漫畫或Q版形象: 即使經過藝術化處理,只要角色的神韻、特徵能讓人輕易聯想到特定公眾人物,就可能構成侵權。
- 剪影或局部特寫: 如果透過背景、服飾或情境,足以讓大眾辨識出是誰,同樣受到保護。
- 聲音: 在特定情況下,極具辨識度的聲音(如知名配音員或歌手)也可能被視為人格權的一部分,特別是當聲音被用於商業廣告時。

商業使用 vs. 非商業使用:判斷侵權的最關鍵標準
「使用目的」是判斷是否侵害肖像權最關鍵的分水嶺。兩者的法律責任與判斷標準有天壤之別,可以用下表簡單區分:
| 使用類型 | 定義 | 常見範例 | 法律風險 |
|---|---|---|---|
| 商業使用 | 任何以營利為目的,或與商品、服務、品牌推廣相關的行為。 | 商品代言、廣告傳單、社群媒體的商業貼文、付費文章插圖、企業官網宣傳。 | 極高,原則上必須取得本人事前授權。 |
| 非商業使用 | 不涉及營利,純粹為資訊分享、個人記錄、藝術創作等目的。 | 個人社群分享(無營利)、家庭相簿、學術研究報告、新聞報導。 | 較低,但仍需注意不得毀損他人名譽或用於非法目的。 |
公眾人物的肖像權比較鬆?一張圖看懂明星、網紅、政治人物的差異
許多人會有個迷思:「既然是公眾人物,本來就會被大眾關注,肖像權應該要有所退讓吧?」這個說法只對了一半。公眾人物的肖像權確實會因為「公共利益」而受到一定程度的限縮,但這不代表他們的肖像權就完全消失,尤其是在網紅肖像權與商業利益緊密掛鉤的今天,界線更需謹慎拿捏。

為何公眾人物需退讓?「公共利益」與「可受公評之事」
法律上認為,公眾人物(特別是政治人物、官員)因為其言行對社會有較大的影響力,且其職位與權力來自於大眾,因此他們的某些行為應接受社會監督。為了保障民眾的「知情權」與言論自由,當使用其肖像是為了報導、評論與公共利益相關的「可受公評之事」時,肖像權的保護範圍就會縮小。例如,報導某位官員的施政表現、分析候選人的政見,使用其照片通常是合法的。
明星與網紅:商業代言與粉絲二創的法律界線
相較於政治人物,明星與網紅的肖像權則多了濃厚的「商業價值」色彩。他們的形象本身就是一種品牌,具有高度的經濟利益。因此,在使用這類公眾人物肖像時,界線更加嚴格:
- 商業代言: 任何將明星或網紅肖像與商品、服務連結的行為,都屬於商業使用,100% 需要取得授權。哪怕只是在店裡放一張海報,或在粉專貼文裡標註「XXX 愛用款」,都可能構成侵權。
- 粉絲二創 (Fan Art): 純粹出於粉絲喜愛、不涉及營利的二次創作(如繪畫、剪輯影片),通常被視為灰色地帶。多數經紀公司為了維持與粉絲的良好關係,會選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。但若將這些二創作品拿去販售、印製成周邊商品,就立刻跨越了商業使用的紅線,屬於明確的侵權行為。
新聞報導的特權:何時可以未經同意使用公眾人物照片?
新聞報導肖像權是肖像權中最特殊的一環。為了保障新聞自由與公眾知情權,媒體在報導新聞時,通常可以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使用其照片。但這項「特權」並非無限上綱,必須符合以下要件:
- 真實新聞事件: 報導內容必須是真實發生的事件,而非杜撰或虛構。
- 與新聞內容相關: 使用的照片必須與報導的事件有直接關聯,不能為了吸引點閱率而濫用不相干的公眾人物照片。
- 符合公共利益: 報導的主題應與社會大眾的利益有關。
- 使用方式未扭曲或詆毀: 不得對照片進行惡意修改,或搭配不實的文字,造成當事人名譽受損。
例如,報導某藝人出席公益活動,使用現場照片是合法的。但如果將這張照片用在「盤點十大整形藝人」之類的文章中,就可能超出合理使用範圍,甚至構成誹謗。
絕對不能踩的5大肖像權地雷區
了解基本原則後,以下整理出五個在實務上最常見、也最容易讓人誤觸法網的肖像權地雷區。無論你是行銷人員、社群小編,或只是一般網友,都應該極力避免。
地雷一:將新聞照片用於商業廣告或品牌宣傳
這是最常見也最嚴重的錯誤。許多品牌會誤以為媒體發布的新聞照片是「公開資訊」,便自行下載用於自家產品的宣傳貼文。請記住,新聞媒體擁有的是「新聞報導」的使用權,不代表他們可以將這個權利「轉讓」給第三方進行商業使用。一旦將新聞照片用於廣告,就從非商業使用變成了商業使用,構成侵權。
地雷二:斷章取義,扭曲公眾人物形象
即使是合法取得的照片,使用時也不得惡意扭曲其原始情境。例如,將一張公眾人物大笑的照片,配上「幸災樂禍」的文字,用來評論一場悲劇事件。這種用法雖然可能不直接構成肖像權的「商業侵權」,但極可能引發更嚴重的「名譽權」侵害爭議。
地雷三:製作帶有誹謗、侮辱性質的迷因 (Meme)
迷因是網路世界的流行文化,但也是法律風險的重災區。雖然多數有趣的迷因屬於言論自由的戲謔仿作(Parody)範圍,但如果迷因的內容帶有明顯的侮辱、謾罵或不實指控,就可能同時侵害肖像權與名譽權。特別是將公眾人物的肖像與低俗、負面的元素結合,法律風險極高。
地雷四:販售明星、網紅的周邊商品(未經授權)
這點非常明確。任何未經官方授權,擅自將明星、網紅的肖像(包含照片、Q版圖)印製在馬克杯、T恤、鑰匙圈等商品上進行販售的行為,都屬於商業侵權。這不僅侵害了肖像權,還可能觸犯商標法與著作權法。
地雷五:AI 換臉或深度偽造 (Deepfake) 的法律風險
隨著 AI 技術發展,Deepfake 成為新興的法律難題。將公眾人物的臉合成到不雅影片,或用來製作假新聞、假語錄,是極為嚴重的侵權行為。這不僅侵害肖像權,更可能觸犯加重誹謗、散播猥褻物品,甚至是國安相關的刑事罪責,絕對不要以身試法。
FAQ:關於公眾人物肖像權的常見疑問
Q:在社群媒體分享新聞報導的連結(含公眾人物照片)會侵權嗎?
A:單純分享「新聞連結」的行為,通常不構成侵權。因為你分享的是新聞媒體的報導本身,點擊後看到的也是原始新聞頁面,這屬於資訊的合理傳播。但如果你是「下載新聞圖片」,然後自己重新寫一篇貼文上傳,特別是貼文內容如果帶有商業宣傳性質,風險就完全不同了。
Q:如果是自己拍攝的明星、網紅照片,可以隨意發布或販售嗎?
A:這涉及「著作權」與「肖像權」的競合。你作為拍攝者,擁有照片的「著作權」,但照片中的明星擁有「肖像權」。你可以在非商業、不損害對方形象的前提下,以「記錄」或「個人作品分享」的形式發布(例如在個人攝影部落格)。但若要將照片「販售」給圖庫或用於商業雜誌,則必須同時取得明星本人的肖像權授權。
Q:如果被告侵害肖像權,通常會面臨哪些法律責任?
A:侵害肖像權主要面臨的是民事責任。根據台灣民法規定,被害人可以請求:
1. 除去侵害: 要求侵權方下架照片、回收銷毀侵權物品。
2. 防止侵害: 若侵權行為尚未發生但即將發生,可請求法院禁止。
3. 損害賠償: 對於造成的財產上或非財產上(精神)的損失,請求金錢賠償。賠償金額會由法院根據雙方身分地位、侵權情節、造成的影響等因素綜合判斷。
Q:公司內部訓練或簡報使用明星照片,算侵權嗎?
A:這屬於一個灰色地帶,關鍵在於「內部」到什麼程度。如果僅限於公司內部,不對外公開,且目的是作為教學案例說明(例如分析某個成功的行銷案例),通常被認為侵權風險較低。但如果這份簡報會被公開發布在網路上,或用於對外的招商說明會,其性質就偏向商業使用,建議避免或尋求合法授權的圖片。
結論
總結來說,使用明星、網紅等公眾人物的肖像時,務必先釐清「使用目的」。基於公共利益的新聞報導肖像權擁有較大的法律保障空間,但這項權利有其嚴格的適用範圍。一旦你的使用目的跨越了界線,涉及任何直接或間接的商業行為——無論是產品推銷、品牌形象建立還是流量變現——就必須取得當事人的事前授權。掌握公眾人物肖像權的核心原則,不僅是避免法律風險的自保之道,更是對他人權益與商業價值的基本尊重。

